记者2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草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按从价税率征税。生产环节税率36%,批发环节税率11%。
公告称,生产、批发电子烟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电子烟的销售额纳税。生产电子烟,纳税人代销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销售给批发企业的电子烟销售额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按照应税价值构成纳税。从事电子烟加工业务的纳税人生产电子烟,应当分别核算带商标的电子烟销售额和代加工的电子烟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消费税。